2020年7月26日 星期日

⟪倒數 0883⟫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澎湖縣109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進階課程)培訓

日期時間:2020/07/26  17:55
本日天氣:大太陽
本日心情:心情不錯
《Awesome 0153》:澎湖沒想像中的人多,不用擔心。
《Awesome 0154》:有排到北新橋牛雜湯。
《Awesome 0155》:住到一個便宜但是又乾淨的民宿。


【1. 活動名稱】:澎湖縣109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進階課程)培訓
【2-1. 活動日期】:7/21/2020
【2-2. 活動時間】:全天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澎湖縣文光國小會議室
【3-3. 主講人】:張麗君、蘇芊玲、晏向田老師
【3-4. 報名來源】: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6-1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20200721

一。基本概念及相關法規案例研討
1 適用對象 -
*防法準則第9條,教育實習人員含實習老師。而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則含志工家長。
*若身份未明的行為人之校園廁所偷拍事件,一定要通報,但是因為行為人未確認,性平法有檢舉機制,但性工和性騷沒有檢舉機制。然而行為人未確認是否學校教職員工,所以無法以性平法申請,若該行為人確認機關學校,可將其移送到該機關學校以性騷處理。校園內總務處應該要有監視器調閱的辦法,也可檢視校園內的監視安全性是否足夠。
*性平法是指教育部所管的公私立各級學校,但是幼稚園是社會局所管轄。所以幼稚園發生兒童與教職員工生的性騷擾行為是用性騷法(因孩子並非因在工作而發生,也沒有要保障工作權的事項)。
*民93通過性平法,所以如果多年後有人提及過去被性騷事件,在民93以後可用性平法(沒有申請期限),但民93以前就要以其他法條去做要求(如教師法)

2 管轄及移送
*媒體報導視同檢舉案。
*大學生與國中生有疑似性行為,先確認實際年紀含年月,男大生是否年滿18,否則還是有可能有兩小無猜條款的適用。若家長不願孩子出面,需要和家長談其重要性以及要確認是否合意或是侵害,去了解家長擔憂的是壓力還是其他因素,再協助排除以支持,讓調查有雙方證詞。而檢舉案需有公益性,包含: 行為者多,受害者眾,師生案,有再犯之虞,校園安全相關,犯行程度嚴重。男大生不配合要罰一到五萬,女生不配合則沒有處罰。若國中接到申請後,要在七天內函送至行為人所屬學校機關主管。但起算日有些學校是採取性平會討論完才算,不過這個稍有延遲也沒有罰鍰。比較好的是可以建立大事紀做紀錄。也可能才能看出是在哪個環節卡住(也許是家長一直不願填申請表)。教育部現在也要求調查委員要把學校疏失寫在報告之中。
*教育部的調查及處理參考流程Q&A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函式目錄

3 法定通報義務
*防法準則16: 依性平法21 I 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法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法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 調查程序啟動
*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非指事件當事人。請學校避免再要求事件當事人簽署保密協議書或切結書等文件。(必要時僅予道德勸說)
*申請人,檢舉案當事人,行為人都在最後可以看到處理結果及提供調查報告。而檢舉人只能看到處理結果通知。另申請人及當事人也可申復救濟權益。

5 檢舉啟動調查之評估
*申請人若有困難,性平會可就申請案做成紀錄; 並請申請人顧慮解除之後才提出正式申請,此不受時間限制。
*被害人的經驗及感受,遠遠大於我們要處理的責任。

6 組織適法性
*雖性平法第30條 - 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防法準則第23條第2款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7 代理人與輔佐人
*老師不看這一篇文章對不起自己 - https://fountainlaw.pixnet.net/blog/post/172256721
*學生不看這一篇文章對不起自己 - https://fountainlaw.pixnet.net/blog/post/214855767
*陪同受訪事宜 - 輔佐人 - 以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者為原則,有特殊情形得由其他適當人員(例如心輔老師)陪同。
*訪談一定要先同理。

8 關於迴避
*主要是行政,輔導,調查各自獨立。
*防治準則第21條。
*學校承辦人員,調查委員,性平會/教評會/考核會委員等皆可能被申請迴避。在公開網路評論或是回應,都有可能被對方律師要求迴避。
*可用1999去做諮詢性平,性工,性騷。

9 職權調查
*教育部 - 身體活動指導篇
*行政程序法第36條。

10 保障學習/工作權之措施
*性平法第23條。
*教師法第14,22條。教師之暫時予以停聘靜候調查。

11 行為人之出席義務
*性平法第30條。
*防治準則第23條。
*律師可能會因為協助行為人而有一些策略,例如以生病請假為正常理由委任代理人出席,申請委員迴避,索取校方調查資料等。

13 當事人之卷宗閱覽權
*防法準則第23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種序之閱卷事項說明一覽表。
*分成調查進行中及報告完成的時間點有所不同。
*律師一樣為求閱覽權而會有不特別的策略。

14 處理期間
*不會因為時間超過2+1+1,就不能再調查。
*性平法第31條。

15 陳述意見之機會
*調查期間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包含以下: 申請調查事項(明確樣態:人事時地物)應清楚告知行為人。不利事項應詢問當事人,不利弶據應提示當事人,訪談結束時再詢問補充意見機會(口頭或畫面)。
*若是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書面會是比較適當的,若是給予口頭陳述,但被害者卻沒有這個機會。
*性平法第22條,性平法第25條第4項。
*結束時一定要追問還有沒有要陳述的,以及會後提醒是否還要再補充。
*受害人和行為人兩者在訪談的時間要注意不要相差過多。

?? 強制性交/猥褻之法定要件(行為人是否施以強制力)

16 校園性侵害
*強制 - 問被害人:行為人是否說了什麼或做了什麼,你是否能示範他的動作。
*乘機 - 藉由被害人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原因(睡到昏了)
*校園性侵害簡易認定標法準:刑法221-227、228、229、332II(2)、334II(2)、348II(1)。
*1+2:性交或猥褻 之行為與故意 + 違反意願或未滿16歲。

17 校園性騷擾
*1+2+3: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不受歡迎 +導致相當負面影響(人格尊嚴、學習/工作)
*須通過客觀化審查標準、另有交換條件 / 性徇私型。
*就算未符合不受歡迎,但有些過當的行為仍可被視為違反教師專業。
*多以 No means No,但權力差距過大與常情有落差之個案採行 only Yes meas Yes。

18 校園性霸凌
*1+2+3+4:語言/肢體/其他暴力 + 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 + 進行貶抑/攻擊/威脅 + 非屬性騷擾者。
*單一次傷害即有構成性霸凌之可能。

19 情節重大之定義與判斷基準
*行為人、被害人、行為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其他。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性平法第27條II)。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性平法第27條III)
*通報內容需遵照防治準則進行,讓下個階段學校繼續輔導關心。



二. 晤談技巧與心理調適實務研討

*一個案子一個案子做,保持充電的狀態,我們是透過當事人的經驗才會有學習。
*真(還原事實真相)、善(堅持程序正義)、美(維護性別正義,讓師生自在安全)
*晤談技巧及同理心訓練 - 請用你們想被對待的方式來對待我。
*林志潔(2015)【性別正義的刑法觀點】 - 性侵害審判之刻板印象與偏見。
*行為人之認知扭曲(心理防衛機轉) - 淡化、合理化、否認。
*否認是每個人的需要與權利。意識/無意識地拒絕承認那些不愉快的現實以保護自我,是最原始最簡單的心理防衛機制。
*兒少訪談需知 - 若直接問幼童口交,但他其實可能根本不懂那個意思。所以在用詞上要特別留心他是否理解,需考量兒少的基本能力可能受限,像是對身體部分/性別/性行為的認知與理解能力、記憶力、溝通與應變能力。另父母在場的壓力,也有可能影響孩子的發言。
*調查委員的自我照顧 - 觀照自我、適度設限、壓力調適、自我照顧、保持聯結、爭取資源。
*性騷法超過一年就不受理。
*晤談前可看到申請表的相關證據,再請當事人帶相關證據,以避免又要拖到下一次晤談才能看到證據。
*性平法的報告有要求的格式,而性工和性騷則沒有指定格式,不過一般都會沿用性平法格式。
*在訪談過程中,最好內外場都各有一個人負責。一般來講最好是兩個錄音筆。衛生紙和水要一開始就準備好。
*""""所以你說她有回應你才會繼續對她...,那可否提出一些她有好的回應做為證明??""""
*若只有點頭搖頭,委員要記得用口頭敘述出來,並且提醒對方要記得說出來才能錄到音。



20200722

*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在保護當事人,也是在保護我們。可能某一方或是兩方都覺得不滿意,但是有個法保護了我們,因為我們是在依法行政。

一. 調查程序

1. 流程:提出申請或檢舉 - 3日內送性平會 - 性平會開會認定是否符合、是否受理、是否組調查小組;20日內回覆 - 需調查者,委託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調查小組2至4個月(2+1+1)內完成調查,做出事實認定和處理建議 - 提出調查報告 - 調查報告送性平會,委員會開會 - 性平會通過報告 - 校長交辦各級教評會、學生獎懲委員會或各處室,討論必要懲處以及後續該落實、執行事項 - 向教育主管機關備案。

2. 以上流程的行政處理者就是單純行政。身份一定是本校學生,另一方為本校或他校的教職員工生。性平會除性侵、性騷、性霸凌外,還有像是有性別歧視、同志、課程、宿舍其實都有相關。不受理的話要告知為何不受理。調查的目的在於讓事實真相浮現。(3人或5人小組,不能4人)。做出事實認定,以及根據認定做出懲處建議。若對事實或是懲處不服再進入申復。性平會對於事實只能接受,若覺得過於草率可退回調查小組,但無權修改。但是對懲處建議則可以修改調整,但不能違反比例原則。

3. 行政協助人力:聯繫;簽到;同意書;錄音;逐字稿等。在室內最好一位就行。

4. 進行訪談之前:
*決定訪談人選及次序。通常會先訪談被行為人,至少先有個故事的版本。但有時會有情況,像是被行為人都不配合調查拖了四個月以上,這時就把事情敘述紀錄。
*決定訪談地點,有可能當事人並不想要在特定地點(像人多的地方),被行為人和行為人要錯開,必要時甚至要更換大樓。
*分工:選出召集人(比較有經驗,人才庫的,校外的),報告撰寫人則由另外兩人處理,但最後的報告要三人共同審視完成。而報告並不是嚴格證據主義。
*未成年人若監護人要陪同不能拒絕,但不代表不能和對方溝通。通常阻力會大於助力,造成當事人無法好好講話時,或是兩小無猜的案例,可能就可以問家長是否先暫避。另外其他的陪同可視情況是否在隔壁或只是暫時的陪同。
*討論訪談策略與重點 / 爭點、保密原則。
*確認行政配合(簽到、錄音同意書、錄音設備、等待與動線安排等)

5. 開始進行訪談
*座位安排:避免一長排像在審問,可用L型的桌子安排。
*發問次序:通常是由校外,有經驗的主問,但若行為人為男性,雖然調查小組也可以是3個女性,但此時可安排一位男性主問。觀感會較佳。
*發問時最好是不要有搶著問的情況,至少看起來像是有默契的團隊。這是調查而不是質詢,所以毋需在現場訓斥行為人,主問者若發現現場氣氛出現對立或不佳的情況,可以先喊暫停休息,遞字條提醒等方式緩和。
*本身調查的過程,教育的意義即已包含於其中,當事人在過程中其實壓力就已經很大,而過程中也已在省視自已的錯誤,以及發現是否有更好的方法做處理。
*證據提供:若是被行為人和行為人,某一方提出了大量的證人,另一方則沒有,調查小組可以問此方是否要提證人,以避免調查報告中兩方篇幅大極大之落差。證人也可以用視訊,若是調查小組有必要也可以要求想訪談證人。但證人有權拒絕。
*調查小組最好是共識決。否則就提不同意見書。而性平會則是多數決。

二. 調查報告撰寫格式

1. 訪談內容摘要 - 記得不是作文,而是主要去摘訪談逐字稿。
2. 申請調查人、被申請調查人(基本資料參見密件)、調查事由、
3. 調查報告最好有小標或是文字的串聯,讓 人比較容易讀。
4. 修復式正義 - 當行為人知道自己做錯了,而且也能反省。而被行為人也能接受時。需先了解被行為人提出申請的原因及目的。

三. 案例

1. 案例1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194629
* 社政通報 + 校安事件,性侵是公訴。

次數,目擊證人,空間配制,時間
B女是服務股長
同學,謝謝你今天來, 調查小組, 性平法, 申請, 謝謝你, 介紹成員
開始錄音, 保存, 清楚說自已的名字班級

20200723

校名 案號 日期
壹、案由
一、申請調查人及被申請調查人(以代號標示)
二、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由(直接引用調查申請書原文)
三、調查依據(說明程序及調查小組之適法性,例如三人組成,男女比例女佔一半以上,幾人為人才庫成員)

貳、調查過程
一、調查爭點(說明與本案相關之法條及調查訪談之核心問題)
二、調查過程(彙整表列本案之調查會議及訪談對象之身份別日期及進行時間)

參、訪談內容摘要(引用訪談逐字稿中與調查爭點相關的部分)

肆、證據資料(逐項列出物證清單並做為附件,含訪談稿)

伍、事實認定及理由
一、法規依據(本案適用之法條及待釐清之問題)
二、認定理由(調查小組對本案核心問題之研判)
三、事實認定(依據前述進行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

陸、處理建議
一、關於被申請調查人(行為人)
二、關於申請調查人
三、關於學校



A. 討論哪些是有爭議的,

1. 沒有疑義:有這件事實,也有碰到。
2. 爭義:碰到的確認位置(大腿還是臀部,可能要演示或是要看當時的空間)
3. 可以再追問或是覆述再三確認。



一. 懲處追蹤
1. 性侵害
*性平法第二條第3款: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性侵害犯罪防法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 只處罰性交未遂,不會有什麼猥褻未遂。
* 兩小無猜條款 - 刑法第227-1條。
*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
* 學校處理學生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項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6_01_index
* 以上有官方版本,可從該網站下載。但是該同意書,第一不具切結效果,簽了一樣可以申請調查;第二,若是家長堅持不簽,也不用也不能強迫。
* CONSENT is everything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Qbei5JGiT8
* 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可以想像是拼圖,也就是所有的條件必須每一項都組成,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算是特別刑法。
*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81
* 性霸凌不用反復或長期,只要一次就夠認定。
* 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不能增加時數,如有需要只能在第三項其他符合教育目的的措施。
*申復日期沒有規定,一般是給7-10天。
*成績考核僅屬評量結果,非屬懲罰性質。

二. 法規競合

1. 性平法(防治準則第29條第2項) v.s. 教師法第14, 15條。
2. 新版教師法
• 109.06.30 施行
• 第14條分成14, 15, 16條。
• 14 - 應終身解聘。15 - 應解聘一到四年。16 - 得解聘。
• 第18條 - 終局停聘。
3. 各校要訂自已的防治規定並且公告。
4. 申復效果 - 有理由 - 重為決定、重啟調查。
5. 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程序之閱卷事項說明一覽表  http://deanstu.thu.edu.tw/_chinese/down.php?hDFile=tw_depart_law_caty01555048304.pdf
6. 審級利益 - 以教師為例 :順序 申復-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

三. 申復審議之範圍

1. 申復審議小組只是看相關內容,但不是在做調查。
2. 案1 - 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7. 個人特別心得】:

真的要弄懂相關法條及關係,才能做正確的事情。
有些案例或是行政命令可能也要清楚,才不會傻地被律師在呼攏。
性教育也是終身教育的一部分。
有很多的事情仍要再去學習,我可能得要找個好的師傅。
性平的最終目的仍然是要回歸到教育的本身。
在申復的案例中學到了很多,從行政的流程,比例原則,是否有應注意而未作為之事項等都是,嚴重的甚至要到重啟調查,而被行為人也未必一定都誠實。
我們做的是一個準司法的工作。
就算是申復,處理建議仍持續在走,也就是會發生最後申復翻盤,但是教職缺額已被佔走的情況。
自己以後嘴巴說話及行為都要更加謹慎,除了性平、性騷或性工外,更不能去越過教師專業倫理那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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