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3日 星期六

⟪倒數 0914⟫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6(7/13)

日期時間:2019/07/14  12:53
本日天氣:晴天
本日心情:


【1. 活動名稱】: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6(7/13)
【2-1. 活動日期】:7/13/2019
【2-2. 活動時間】:下午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台北市身心障礙會館
【3-3. 主講人】:黃怡碧老師
【3-4. 報名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學生, 校外人員,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31-10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兒童之定義
- CRC 第1條 ...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但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為成年者,不在此限。(若某國的十六歲就成年,那麼兒童就是未滿十六歲之人)
- CRC 第38條:將兒童涉入武裝衝突行為的年齡定為15歲。

◉ CRPD 第12條 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
- 1.締約國重申,身心障礙者於任何地方(everywhere)均獲承認享有人格之權利(the right to recognition everywhere as persons before the law)。
- 人的概念一直在改,像1776年之美國的法律對人的定義是繳得起稅金的白人。
- 2.締約國應確認身心障礙者於生活各方面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權利能力》【建議用法律能力(legal capacity),包含以下的權利能力都建議改用】。
- 3.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便利身心障礙者獲得其於行使權利能力時可能需要之協助。
- 即我們常講的支持決策的法律依據。
- 4.締約國應確保,與行使權利能力有關之所有措施,均依照國際人權法提供適當與有效之防護,以防止濫用。該等防護應確保與行使權利能力有關之措施,尊重本人之權利、意願及選擇,無利益衝突及不當影響,適合本人情況,適用時間儘可能短,並定期由一個有資格、獨立、公正之機關或司法機關審查。提供之防護與影響個人權利及利益之措施於程度上 應相當。
- 例如支持決策者變成障礙者的代理人、監護人,甚至是變成操控者,最後此措施變成濫用。故要確保這個支持決策者是和障礙者本人沒有利害關係衝突,且沒有不當的影響。
- 5.於符合本條規定之情況下,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及有效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平等享有擁有或繼承財產之權利,掌管自己財務,有平等機會獲得銀行貸款、抵押貸款及其他形式之金融信用貸款,並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之財產不被任意剝奪。
- 特別著重於財務,因擔心身心障礙者的財產被剝奪。但僅為舉例,並不是障礙者的健康、婚姻等就可以剝奪。

◉第一號一般性意見的核心(1)
- 世界人權宣言UDH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 CRPD
- 任何地方 Everywhere
- 不能被限制 Cannot be limited
- 不能克減 No derogation(ICCPR Art. 4 Para 2; CRPD Art. 4 Para 4)
- 公約第16條並不保護行為能力。因此,在所有法律體系中都規定的對兒童、少年和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的限制並不代表對第16條的違反。

◉第一號一般性意見的核心(2)
- Legal personality 法律人格
- Legal capacity 法律能力
-   Legal standing 法律地位
-   Legal agency 法律權利的行使
- Legal capacity v.s. mental capacity 心智能力 (Para 15)
-   Status approach  不能以有無障礙決定法律能力
-   Outcome approach 不能以行為的後果來決定法律能力
-   Functional approach 不能以心智功能來決定法律能力
-     不能以mental capacity 不足來否認 legal capacity
-   Mental capacity 的決定不如大家想的客觀、科學。

◉第一號一般性意見的核心(3)
- 以支持性決策(Supported decision-making )取代替代決策(substitute DM)
- 支持本身不得overregulate 障礙者的生活
- 支持應(Para 29)
-   支持必須向所有障礙者提供,障礙嚴重程度不應構成阻礙。
-   支持的形式由障礙者來決定。
-   用法律保障【支持】制度(含被障礙者選定的支持者【議定監護】、第三方對支持者及其行動之質疑...)
-   支持不得妨礙其他權利的行使。
-   必須尊重障礙者的權利、意願與偏好。(法院不能違反障礙者意願,強加給多支持決策者)
-   PWD有權利拒絕支持或協助。
-   找出心智能力以外的非歧視性指標,來決定如何【支持】。

◉第一號一般性意見的核心(4)
- Respect for the rights will and references
-   對個人意願與偏好的最佳解釋 Best interpretation of will and preferences 取代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s determinations(意思是在必要,在他無法表達決定,要由他人來代替決定時,並非是去思考對他最好的決定,而是要設身處地在他的角度,尊重他若決定時會表達的意願)

◉第12條與其他條文的關係
- 5. 平等不歧視
- 6. 女性
- 7. 兒童
- 9. 無障礙/可及性
- 13. 近用司法
- 14&25 人身自由
- 15,16,17 人身完整性
- 18. 國籍
- 19. 自立生活
- 22. 隱私
- 29. 公共參與

◉民法現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
- 由禁治產制度(1929)於2008年改為
-   1. 監護宣告(民14,15):完全剝奪行為能力(新增【意定監護】。
-   2. 輔助宣告(15-1, 15-2):限制行為能力
- 至少80項法規與監護宣告有關;至少129項無行為能力人有關
-   喪失投票權。
-   影響結社權。
-   無法申訴遭受歧視。

◉CRPD 第14條
- 締約國應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
-   a.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
-   b.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

◉CRPD 第14條準則
- III 基於損傷加以拘禁/關押之絕對禁止
-   不得因實際或被認為有損傷就加以拘禁/關押
-   不得因實際或被認為有損傷+其他理由(e.g.被認為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險)
-   條文協商過程中,許多國家與公民團體反對加上【條件】,也不同意透過定期審查就可剝奪人身自由。
-   強調人身自由與安全是第19條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的前提(障礙者當然可以自願要接受醫療服務,但條文是強調不能違背個人意願去強迫入機構接受醫療)
-     去機構化之策略
-     支持服務
-     社區服務
-     降落傘計畫 https://npost.tw/archives/40666
- IV 非自願或未經同意安置於精神醫療機構(非自願性住院/機構安置 違背第12條+第14條)
- V自由被剝奪時之未經同意治療(所有的健康服務,包括精神醫療在內,都必須基於本人自由之知情同意)
- VI 保護自由遭剝奪之障礙者不受到暴力虐待或不當對待。

◉ CRPD 第8 條 意識提升: 增加大眾、專業人士對於障礙權的理解,要去提升大家對於障礙的認識。

【7. 個人特別心得】:

老實說,今天的開頭談得很跳,完全抓不到重點去記錄。
可以去看詳細的條文,尤其是CRPD 第3,4,5,8,9條共通性的條文。之後所有的條文都可以搭配這幾條原則來看。
在第12條第4項中,老實說因為要無利益衝突,而要考量親人是否合適,我真的不太贊成。
想要擴大使用監宣和輔宣制度到所有障礙者的法官: https://www.facebook.com/JJUR.Taiwan/posts/1942840422688537
第12條和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衝突。
第14條和精神衛生法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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