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 星期六

⟪倒數 0931⟫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1(6/01)

日期時間:2019/06/02  08:58
本日天氣:大雨
本日心情:心情不錯
《Awesome 0087》:終於參加到想要CRPD的研習。
《Awesome 0088》:重讀球狀閃電去回想過往的記憶。




講在之前:
CRPD 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在約兩年前開始注意到,也希望能有機會可以參與相關研習。除了談人權外,更重要的是尊重身障者自我決策的權力,那也是我無緣的碩士論文本來想做的其中一個題目。
但除了在2014及2015年有大量的種子教師培訓外,之後就少之又少,去年曾有一場辦在高雄的研習,受限於平時課間又在期末,最後忍痛放棄。
這次辦在台北又在週末,怎可不參加?!
看到訊息時太晚,報名早已額滿。謝謝人約盟在我電話騷擾後,決定錄取小弟。

【1. 活動名稱】: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1(6/01)
【2-1. 活動日期】:6/1/2019
【2-2. 活動時間】:下午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教室
【3-3. 主講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3-4. 報名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學生, 家長, 校外人員,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31-10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開場
- 這個研習之所以是叫種子教師而非一般的研習,希望未來可以跟周遭的人以比較深入的方式去討論這個議題。把國際人權標準在地化。
- 世界人權宣言與羅斯福夫人之間的關係(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F%83%E8%8E%89%E8%AF%BA%C2%B7%E7%BD%97%E6%96%AF%E7%A6%8F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剪身為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nvenants Watch
- 發起人黃文雄先生擔心政府信誓旦旦要落實人權,但若沒有強而有力的監督,這些仍會只流於官樣文章。故人約盟在此方面進行努力。
- 下週CRPD15講的電子書會上線。網站及臉書上也有相關的電子報訊息。
- 2021 年將要再次進行四年一次的平行/影子報告。明年將需要大家的協助去準備後年的國際審查。
- CRPD的帝王條款 - 合理調整(http://disable.yam.org.tw/archives/7247
- 人約盟的發票捐贈碼 - 1948(世界人權宣言初版年)

◉兩公約
- CRPD 僅是九個聯合國人權公約之一。人權公約談的是所有人都該享有的權利,而CRPD 特別強調對於障礙者的權利落實。
- 今天所談的主要是兩公約(公民政治和經濟社會文化)
- 所有公務機關的職責-確保人民享有應得之權利。(除了非常糟糕的一些極權國家)
- 很鼓勵大家,沒看過憲法的,真的可以看一看,那是很重要的文獻,那就是我們這輩子最重要的使用手冊,說明我們有哪些權利。在和政府談的時候,也不會直接就談兩公約,一定是先從國內的憲法先開始談起。(第2章 人民權利與義務;第13章 基本國策;增修條文第十條)

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人民的各項權利
- 公民權【並不是只給公民的權利,所以用自由權會比較佳】,就是身為人的自由權。任何人身在這個國家之內都有的自由權利。國家有義務訂定法律,使得別人無法侵犯你。政府也須訂定法律約束自已。法律上必須說清楚,什麼事不能做,由法律來規定,法律沒說不行的就可以。這跟極權國家相反,他是是沒說可以的就不行。
- 政治權,就是真的只給公民的權利【國人並且是成人】。核心精神-公民必須可以參與國家政策決定。除了選舉及被選舉權外,還有一個服公職的權利,因為服公職在做決策跟影響別人上有些優勢,國家必須要保證每個人有相同的機會。唯有好的政治權,政治決策的過程才能是參與或包容式的決定。
- 經濟權 - 你的收入是不是你的權利。所以政府可以做的事情就是保障你的工作權,像是訓練大家有工作的能力、阻止職場上不正確或歧視性的做法、保障工作條件。像台灣過去是對組工會的人不利,要組工會的人就被老闆解雇,找政府求助政府也不理會,所以這時經濟權就受到了影響。
- 社會權 - 國家是否有夠好社會保險,福利制度,在你沒有工作的時候,仍能有基本生活需求的滿足,有尊嚴的生活。
- 文化權 - 每個人有權利決定認同對象,任何文化都該被社會承認,珍惜,才可以形成多元文化的社會。
- 群體權 - 除了各自擁有,還要談及我們這一群人共同擁有什麼樣的權利。(環境權、發展權、真相權)。像真相權,在追究不追究,原諒不原諒討論之前,是否有更重要的觀點是-事情的真相是什麼。像甲殺了乙對不對,在討論這之前更重要的是甲是不是殺了乙。大家再基於相同真實的真相,來理解以前發生的事情,然後才可能有一個公正評價。很多社會心理學實驗證實的,放你在可以為惡的位置裡,你可能就為惡了。

◉九個核心人權公約
- ICERD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5)【施行1970,未有施行法
- 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施行2009】
- ICESC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施行2009】
-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施行2011】
- CAT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4)【施行??】:通常是因為你的想法和政府不一樣,特別是良心犯或政治犯。公民權雖以保障人的自由,但是這個公約是特別提醒政府不能對特定某些人這麼做。
- CRC兒童權利公約(1989)【施行2014】
- ICMW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1990)【施行??】
- Č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06)【施行2014】
- ICED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2006)【施行??】

◉人權公約的用處
- 補充憲法的權利清單
- 釐清權利內容(何謂居住權?何謂平等不歧視?):各公約委員會的解釋(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 國際體系的優勢:匯集各國經驗(對所有國家而言,都是新的經驗)、公約與一般性意見的形成、借鏡國際案例
- 檢視國內法律是否符合人權原則
- 直接適用(CRPD施行法)

◉兩公約施行法
- 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弓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註:因為我們不能修兩公約,只好修國內法。所以雖然法條上看起來兩公約和國內法的地位平等,沒有誰高誰低的狀況,但事實是兩公約略高於一般國內法。

◉人權被迫害的案例:
- 林O孝的案例 -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205419
- 福甡11號 -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12785/
- 經濟受到侵害:政府有保護的義務,無論是勞動部或漁業署都有責任確保漁工的工作條件要符合規範。
- 孟加拉女孩被燒 -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7987517

◉人權核心概念
1. 尊嚴:
生命身體的完整、生活得像人、自主
2. 自由
洛克,政府論下篇(1689)- 自由並非【各人樂意怎樣做就怎樣做,高興怎樣生活就怎樣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縛的那種自由】
消極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的自由】、積極自由【根據自由形成/反省的觀念,採取行動達成目的之能力】自由的前提要件:法治。
Rule by law:政府依法而治(惡法亦法?政府本身是否守法?)
Rule of law:政府和立法者都遵照憲政原則(憲法最高[憲法主要是用來限制政府的作為及權力]、人權保障、權力分立、正當程序)
3. 平等

◉公民權
自由地形成自我。因為有人權,所以我們享有自由,自由權是人權中最崇高的,但因為太日常,所以我們常常忽略。也因為有自由,所以給了我們空間和機會去選擇生活價值觀念。

◉公領域的正義觀念
- 人與人之間的觀念不同,如何處理?:社會的合理多元性【在合理的情況下,我們要承認社會是多元的。】
- 公共資源如何公平分配
- 個人和國家的價值之衝突,如何處理?【有沒有高於個人的集體價值,所以必須要犧牲小我】
- 如何防止政府濫權?

◉案例
- 聘身障者非施捨 大學社會責任不應採低標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834868
- 許章潤:我們當下的恐懼與期待 -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0724-opinion-xuzhangrun-fear-hope/

◉環環相扣的人權
- 人身自由 《- 法律程序保障 ⬇
- 言論自由  ⬇
- 個人政治表達、結社(公民社會) ⬇
- 眾人參與政治決策(民主) ⬇
- 重要政策走向、勞動條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釋字631
✩監聽票由誰核發?
- 舊法1999 - 偵察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
- 新法2007、2018 -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隱私保障
新法2007、2018 - 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違法監聽所得可否採為證據?
- 舊法1999 - 未規定。
- 新法2007、2018 - 違反。
- 德國憲法法院:禁止監視住宅 -https://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752

◉言論自由的價值:
- 有助於個人自我實現 - 接受/表達觀念是心智發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有助於發現真理 -允許人們自由地思想和言論,將各種事實和觀點呈現出來。
- 有助於政治參與和公共決策 -民眾要能夠決定或者影響公異政策,就必須能表達自已的看法和見解,對公共事務發表意見。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更應受到保護。
- 有助於維持社會穩固與變遷之間的平衡 - 提供表達不同看法並形成理性判斷的機會,讓人們學會說理及接受自己不贊成的決策。

【7. 個人特別心得】:

很多身障者共同來參與。
很幸運,謝謝主辦單位錄取小弟,也證明人不要臉在社會上是很重要的(因為本來額滿, 是自己打電話請求主辦單位才獲得錄取)
在十年前了解的自決權,在CRPD的架構下,現在更加完整。(不再是單純的放生)
看現場座位的安排,大概就可了解人約盟很注重人權(身障者有專屬的適當座位且數量充足,而且有聽打員、手譯員等服務)
要發大財(大笑)

人權橫行?我什麼事都橫行....
私領域和公領域自由的區別,可能是我需要去了解的。
推薦閱讀:David Harvey 資本思維的瘋狂矛盾 -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86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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