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8日 星期六

⟪倒數 0930⟫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2(6/08)

日期時間:2019/06/08  19:56
本日天氣:大太陽
本日心情:心情不錯
《Awesome 0089》:忘記是星期五,到了伯朗咖啡誤打誤撞的買一送一 time。
《Awesome 0090》:嚐試不限制學生,而學生能和他人相約最後沒出事。


【1. 活動名稱】: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2(6/08)
【2-1. 活動日期】:6/8/2019
【2-2. 活動時間】:下午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台北市身心障礙會館
【3-3. 主講人】:黃嵩立、張恒豪、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3-4. 報名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家長, 校外人員,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31-10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釋字五五八(2003)
黃文雄先生運用偷渡返回再要求出國的過程,讓政府告他違反國家安全法,然後自己一審敗訴,藉此去實施【被告請求調查之證據】,由法院去追問外交部,讓外交部必須承認中華民國1967年簽署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基本法與人權法
- 2003年總統府訂定人權基本法草案,2006年行政院完成人權法草案。但兩部法律因為行政及立法都不熟稔,最後也都沒有通過。
- 因兩法皆未通過,所以決定用施行法比較快。因為我們就直接套用國際兩公約,完全比照說明它們有國內法的效力,就不用一條一條自行制訂,也會有逐條審查時意見不同的爭議。

◉兩公約的通過過程
- 成為締約國需經國會同意。當初在通過時有些立法委員有意見及保留。
- 第一條民族自決權,立院認為依現行國際公約及國際實踐,中華民國為主權獨立國家,無需再行使民族自決權。(因部分立委擔心台灣民族自決或獨立)
- 第六條生命權,關於死刑的科處與廢除,立院也決定保留。
- 第十二條入出國境的自由也被保留,因為當時仍有黑名單,並非每個人都有自由出入國境的自由。
- 因被保留的條文太多,民進黨就提出復議,但國民黨當時不理會,所以最後未完成批准程序。到了馬英九總統當選後,立院就在2009年通過兩公約,也沒有再做任何條文的加註及保留。

◉通過公約之後政府該做什麼
- 行政機關以公約為參考基準,進行法規與行政措施檢視,並在兩年內做完修正。
- 司法:法官適用公約、救濟。甚可針對違反公約的法條是否適用的質疑。
- 監測
- 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並根據結論性意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
- 國家報告、影子報告 ➡寄交委員(先把報告寄給國外委員)➡委員提出問題清單(看完報告後,國外委員先提出問題)➡政府回應、平行回應➡專家審查、陳述意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執行與監測。
- 在討論後,決定由法務部為議事組,七人小組為指導/監督機制。
- 兩組人、每組5位、由人權諮詢委員會主席(副總統)邀請前來、審查讓民間大幅參與、三整天的審查共六場次,每個場次一開始先給民間一個小時。
- 2021年又要審CRPD報告了。

◉有些小小的進步
- 目前兩公約被審查兩次了,兩次其實結論意見都差不多(大笑),但這並不代表完全沒有改變及進步。
- 在出庭時不會去問是否要手語翻譯,但通過後,有廳長就願意修改出庭通知單增加勾選項目,並增加聯絡人。
- 過去外籍人士尤其藍領階級,會被要求定期要做HIV篩檢,若呈陽性就要被遣送出境,但是後來被認為違反人權而做修正。
- 以往部分罪刑較輕的案子為兩審定讞,但有人是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他的個人第一次被判有罪就不能再上訴,這部分之後也因違反人權而修正。
- 請大家不要放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
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
-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模吐利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而人約盟認為參照的解釋文件至少應包括:
- 一般性意見➡常常援引其他聯合國機制發布的其他文書。
- 準則/指引
- 結論性意見的【詮釋】性部分➡含條約機構針對其他國家發布的結論性意見、台灣政府邀請的審查委員會給台灣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個人申訴之決定。

◉身心障礙者權利施行法第五條
-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公約所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之實現。
政府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之意見,建立評估公約落實與影響之人權指標、
基準及政策、法案之影響評估及監測機制。
- 各級政府機關,不管是從中央到地方,從行政到司法,都必須遵守。

◉身心障礙者權利施行法第六條
-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
、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現況之研究及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因為這個小組約每三到四個月開會一次,所以其實有些功能都無法發揮,像是第五款表示要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但似乎到現在都還沒有處理過申訴這一塊。

◉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施行法差距
- 當內國法與公約有不相容時....
- 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
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 間接適用:依照公約修改國內法律。直接適用: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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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研究認為
- 障礙是人生經驗連續的一部分,是人類重要的普同經驗。
- 研究障礙對整個社會,包括障礙者和非障礙者皆有重要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上的意義。
- 障礙研究挑戰醫療、個人與缺損取向的支配地位,但不否認醫療之貢獻。
- 障礙研究檢視環境和社會阻礙以促進更多的參與。
- 障礙研究採取跨領域的取向。

◉障礙作為一種社會壓迫
- 傳統:障礙是個人身心的缺損。
- 障礙(身心)作為一種社會身份。
- 障礙是社會的。

◉1973復健法
- 501-504 將對於障礙者的排斥與隔離視為歧視。
- 1977年才簽署。一夕之間要改,所以政府不想簽,要花太多錢。所以引起很大的抗爭,障礙者佔領了辦公室長達25天。後來雙方都讓步。
- 相較過去【復健】的邏輯,這則是開始以【權利】為基礎的障礙政策的開始。
- 504:所有接受聯邦政府支助的單位,不得歧視障礙者。(沒有無障礙環境,沒有工作的可及性,就是歧視身心障礙者)

◉佔領運動的影響
- 障礙者過往是看個人,不同障別不會說我們是一群人,因為抗爭使大家站在一起。
- 從此開始,障礙者可團結在一起,肯定自己的存在,而不是要變成正常。

◉障礙者權利運動的國際串連
- 自立生活最早在美國談,後來發揚光大是在北歐。
- 國際障礙者倡議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沒有我們不要幫我們做決定)

◉社會模式 vs 人權模式
- 社會正義最後還是要回到法律的規定上。
- 不符比例的負擔
- 相關探討:https://npost.tw/archives/36620

◉台灣障礙者權利的拓荒期
- 1981年殘障福利法
- 劉俠曾要參觀展覽,卻被警衛以有大人物要來,你們進去會不好看為由拒絕,因此開創伊甸。

◉鄰避
- 楓橋事件與教育零拒絕:家長的連結和特教法。
- 伊甸、陽光、第一等,都在1980年初成立。
- 楓橋事件:https://www.diyi.org.tw/service/story/servicestory3

◉從慈善到權利:工作權、參政權與無障礙環境(1987-1990年代中期)
- 愛國獎券 & 障礙者的工作權與生存權。
- 愛國獎券的停辦,由劉俠帶頭抗議工作權受影響,也因此出現工作權定額進用制度。
- 大學聯考,障礙者無法進師大當老師,因為國家認為障礙者無法教好學生,這點也在後來做了修正。
- 殘盟的成立。

◉邁向權利模式:1997-2007
- 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2007-2014
- 2004 障礙是社會的(行無礙)
- 2007 強調障硤心人十大日 自我倡導(新活力自立生活)
- 強調身心障礙組織(disabled people's organisations  DPO)
- 人權團體的結盟

◉爭議、問題
- 去機構化、社區化與自立生活。
- 法律能力與去監護宣告。
- 家長、專業人員是永遠幫障礙者決定的壓迫者嗎?
- 交織性與跨界結盟

【7. 個人特別心得】:


  • 遲到,完全找不到車位,最後只能停紅線。
  • 簡單來說,現行的結論性意見,雖然請來的國際專家只是以個人身分前來與會,並非正式的官方報告。但是我們政府是真的有把這份報告當做參照。這其實有點像是藉由特定外部意見做為自己行為的標的,就算沒有強制性,亦然。
  • PPT的講義真的很重要,如果列了一堆文字,真的不曉得在打筆記時要怎麼額外補述和下標。
  • 美國自己沒有簽CRPD(大驚)
  • 其實以醫療模式、社會模式、生物心理社會模式和人權模式去看身心障礙者的服務及主題,可以充份解釋每種模式為什麼有屬於它的標準和堅持。
  • 我們是依賴障礙者為生的專業人員(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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