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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0日 星期六

⟪倒數 0902⟫ - 【教育工作, 研習, 阿北特教日常, 社會議題】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8(8/03)

日期時間:2019/08/11  13:54
本日天氣:晴天
本日心情:心情不錯


【1. 活動名稱】: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8(8/03)
【2-1. 活動日期】:8/3/2019
【2-2. 活動時間】:下午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台北市身心障礙會館
【3-3. 主講人】:黃怡碧老師, 黃嵩立老師
【3-4. 報名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學生, 家長, 校外人員,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100人以上

【6. 重要事項記錄】:





◉國際審查與IBSA循環
- 經社文委員會 第14號一般性意見
- 在提出適當的健康權指標(indicators)後,締約國應訂定相對於每一指標的適當國家基準(benchmarks)。(基準即一定期程內預期達成之目標)在提出定期報告過程中,委員會將與締約國一同進行「範疇界定」(scoping)的程序。範疇界定是由締約國和委員會共同考慮採取哪些指標和國家基準,即為下一輪報告期間應實現的目標。在以下的五年裡,締約國將採用這些國家基準,以監測(assess)第十二條的落實情況。其後,在下一輪報告程序中,締約國和委員會將審議基準是否已經達成,以及遭遇到困難之原因。
- https://crpd.sfaa.gov.tw/LessonCtrl?func=downloadFile&type=file&id=130&code=9B9699959A99959C9F90979293999A96
- IBSA 指標-基準-界定-評估循環

◉聯合國人權指標的概念架構
- 權利涵蓋很廣時,為了詳細的追蹤,我們會把它分成幾個重要的要素。
- 結構指標:目前國內的法律就這個權利而言,其規定是怎樣?
- 過程指標:政府為了讓人權落實作了哪些事情?
- 成果指標:作了這些事之後可以達到哪一些成果。
- 例如人約盟在【無障礙】這個向度,有四個面向,包括【物理環境】、【交通】、【資訊】、及【設施服務】,所以針對這四個面向,這三個指標分別要規定、做到什麼等等。

◉CRPD指標來源
- 聯合國14項人權指標(依要素-結構-過程-結果 指標的架構發展)
- 丹麥黃金指標(結果指標)
- 仁川戰略指標
- 永續發展指標

◉EU and OHCHR project Bridging the Gap I
- https://www.ohchr.org/EN/Issues/Disability/Pages/EUAndOHCHRProjectBridgingGapI.aspx
- 指標

◉歧視
- 【多重歧視】是指一個人受到基於兩個或更多理由的歧視,導致歧視加深或加重的情況。
- 【交織歧視】是指多個理由同時以不可分割的方式相互作用的情況。

◉兒童權利公約(CRC)保障主體與範圍 和 CRPD 相關的內容
- 第2條 禁止歧視
- 第3條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CRC 第12,14一般性意見)
- 第6條 生存及發展權
- 第12條 尊重兒童意見
- 第13條 表意權
- 第23條 身心障礙兒童

◉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
https://www.set.edu.tw/reg/tra/Interior.htm

⟪倒數 0903⟫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7(7/20)

日期時間:2019/08/11  13:45
本日天氣:晴天
本日心情:心情不錯


【1. 活動名稱】: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7(7/20)
【2-1. 活動日期】:7/20/2019
【2-2. 活動時間】:下午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台北市身心障礙會館
【3-3. 主講人】:黃怡碧, 黃嵩立老師
【3-4. 報名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學生, 家長, 校外人員,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31-10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 沒有我們不要替我們決定
- 誰可以代表障礙者的【我們】
- CRPD GC No.7 可以代表障礙者的團體:成員組成決策者必須半數以上本身就是障礙者。

◉依CRPD 定義的身心障礙類別
- 在第1條宗旨中揭示。
- 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一般性意見的核心
- 不能以有無障礙決定法律能力。
- 不能以行為的後果決定法律能力。
- 不能以心智功能決定法律能力。
- 支持決策者。

◉Marlon James Noble 告澳洲的案例
- 澳洲原住民,心智障礙者。
- 詳細過程:http://gg.gg/ekpb5 (個案控告的描述)
- 澳洲人權組織的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n8BEyBNdTY 【Presumed Guilty (Marlon James Noble) 】
- 澳洲的MIDA法案是可以把一個心智障礙者在有嫌疑卻未定罪時,先將心智障礙者關押。

--
◉第31條 統計與資料搜集
- 締約國承諾收集適當之資訊,包括統計與研究資料,以利形成與推動實踐本公約之政策。
- 依本條所收集之資訊應適當予以分類(註:障別、性別、城鄉差距),用於協助評估本公約所定締約國義務之履行情況。
- 締約國應負有散播該等統計資料之責任。

◉IRC
- 國家用以搜集各類身心障礙者相關資料的方法(包括人口普查、家庭收支調查及分組資料),仍令IRC存有疑慮。
- 建議國家以系統的方式搜集各部門資料,並採用人權原則指標。

◉政府如何收集資料
- 登記:行政過程中就會有很多的登記。
- 其他目的之資料:例如健保、家暴報案資料
- 調查
- 普查(統計法第六章為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40001

◉華盛頓身心障礙統計小組
- 1. 您是否有視力上的困難,即使戴著眼鏡?
- 2. 您是否有聽力上的困難,即使戴著助聽器?
- 3. 您是否有走路或爬樓梯的困難?
- 4. 您是否有記憶或集中精神的困難?
- 5. 您是否有自我照護的困難(例如洗澡、穿衣)?
- 6. 當使用您慣習的語言時,您是否有溝通上的困難(例如理解他人或被他人理解)?

【7. 個人特別心得】:

一個月後,人約盟會介紹秘魯最新出來,最貼近CRPD的法條。
後半部分多為談統計的方法、概念和訪談,大致都是已知的內容。"

2019年7月13日 星期六

⟪倒數 0914⟫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6(7/13)

日期時間:2019/07/14  12:53
本日天氣:晴天
本日心情:


【1. 活動名稱】: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6(7/13)
【2-1. 活動日期】:7/13/2019
【2-2. 活動時間】:下午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台北市身心障礙會館
【3-3. 主講人】:黃怡碧老師
【3-4. 報名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學生, 校外人員,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31-10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兒童之定義
- CRC 第1條 ...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但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為成年者,不在此限。(若某國的十六歲就成年,那麼兒童就是未滿十六歲之人)
- CRC 第38條:將兒童涉入武裝衝突行為的年齡定為15歲。

◉ CRPD 第12條 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
- 1.締約國重申,身心障礙者於任何地方(everywhere)均獲承認享有人格之權利(the right to recognition everywhere as persons before the law)。
- 人的概念一直在改,像1776年之美國的法律對人的定義是繳得起稅金的白人。
- 2.締約國應確認身心障礙者於生活各方面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權利能力》【建議用法律能力(legal capacity),包含以下的權利能力都建議改用】。
- 3.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便利身心障礙者獲得其於行使權利能力時可能需要之協助。
- 即我們常講的支持決策的法律依據。
- 4.締約國應確保,與行使權利能力有關之所有措施,均依照國際人權法提供適當與有效之防護,以防止濫用。該等防護應確保與行使權利能力有關之措施,尊重本人之權利、意願及選擇,無利益衝突及不當影響,適合本人情況,適用時間儘可能短,並定期由一個有資格、獨立、公正之機關或司法機關審查。提供之防護與影響個人權利及利益之措施於程度上 應相當。
- 例如支持決策者變成障礙者的代理人、監護人,甚至是變成操控者,最後此措施變成濫用。故要確保這個支持決策者是和障礙者本人沒有利害關係衝突,且沒有不當的影響。
- 5.於符合本條規定之情況下,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及有效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平等享有擁有或繼承財產之權利,掌管自己財務,有平等機會獲得銀行貸款、抵押貸款及其他形式之金融信用貸款,並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之財產不被任意剝奪。
- 特別著重於財務,因擔心身心障礙者的財產被剝奪。但僅為舉例,並不是障礙者的健康、婚姻等就可以剝奪。

◉第一號一般性意見的核心(1)
- 世界人權宣言UDH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 CRPD
- 任何地方 Everywhere
- 不能被限制 Cannot be limited
- 不能克減 No derogation(ICCPR Art. 4 Para 2; CRPD Art. 4 Para 4)
- 公約第16條並不保護行為能力。因此,在所有法律體系中都規定的對兒童、少年和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的限制並不代表對第16條的違反。

◉第一號一般性意見的核心(2)
- Legal personality 法律人格
- Legal capacity 法律能力
-   Legal standing 法律地位
-   Legal agency 法律權利的行使
- Legal capacity v.s. mental capacity 心智能力 (Para 15)
-   Status approach  不能以有無障礙決定法律能力
-   Outcome approach 不能以行為的後果來決定法律能力
-   Functional approach 不能以心智功能來決定法律能力
-     不能以mental capacity 不足來否認 legal capacity
-   Mental capacity 的決定不如大家想的客觀、科學。

◉第一號一般性意見的核心(3)
- 以支持性決策(Supported decision-making )取代替代決策(substitute DM)
- 支持本身不得overregulate 障礙者的生活
- 支持應(Para 29)
-   支持必須向所有障礙者提供,障礙嚴重程度不應構成阻礙。
-   支持的形式由障礙者來決定。
-   用法律保障【支持】制度(含被障礙者選定的支持者【議定監護】、第三方對支持者及其行動之質疑...)
-   支持不得妨礙其他權利的行使。
-   必須尊重障礙者的權利、意願與偏好。(法院不能違反障礙者意願,強加給多支持決策者)
-   PWD有權利拒絕支持或協助。
-   找出心智能力以外的非歧視性指標,來決定如何【支持】。

◉第一號一般性意見的核心(4)
- Respect for the rights will and references
-   對個人意願與偏好的最佳解釋 Best interpretation of will and preferences 取代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s determinations(意思是在必要,在他無法表達決定,要由他人來代替決定時,並非是去思考對他最好的決定,而是要設身處地在他的角度,尊重他若決定時會表達的意願)

◉第12條與其他條文的關係
- 5. 平等不歧視
- 6. 女性
- 7. 兒童
- 9. 無障礙/可及性
- 13. 近用司法
- 14&25 人身自由
- 15,16,17 人身完整性
- 18. 國籍
- 19. 自立生活
- 22. 隱私
- 29. 公共參與

◉民法現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
- 由禁治產制度(1929)於2008年改為
-   1. 監護宣告(民14,15):完全剝奪行為能力(新增【意定監護】。
-   2. 輔助宣告(15-1, 15-2):限制行為能力
- 至少80項法規與監護宣告有關;至少129項無行為能力人有關
-   喪失投票權。
-   影響結社權。
-   無法申訴遭受歧視。

◉CRPD 第14條
- 締約國應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
-   a.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
-   b.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

◉CRPD 第14條準則
- III 基於損傷加以拘禁/關押之絕對禁止
-   不得因實際或被認為有損傷就加以拘禁/關押
-   不得因實際或被認為有損傷+其他理由(e.g.被認為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險)
-   條文協商過程中,許多國家與公民團體反對加上【條件】,也不同意透過定期審查就可剝奪人身自由。
-   強調人身自由與安全是第19條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的前提(障礙者當然可以自願要接受醫療服務,但條文是強調不能違背個人意願去強迫入機構接受醫療)
-     去機構化之策略
-     支持服務
-     社區服務
-     降落傘計畫 https://npost.tw/archives/40666
- IV 非自願或未經同意安置於精神醫療機構(非自願性住院/機構安置 違背第12條+第14條)
- V自由被剝奪時之未經同意治療(所有的健康服務,包括精神醫療在內,都必須基於本人自由之知情同意)
- VI 保護自由遭剝奪之障礙者不受到暴力虐待或不當對待。

◉ CRPD 第8 條 意識提升: 增加大眾、專業人士對於障礙權的理解,要去提升大家對於障礙的認識。

【7. 個人特別心得】:

老實說,今天的開頭談得很跳,完全抓不到重點去記錄。
可以去看詳細的條文,尤其是CRPD 第3,4,5,8,9條共通性的條文。之後所有的條文都可以搭配這幾條原則來看。
在第12條第4項中,老實說因為要無利益衝突,而要考量親人是否合適,我真的不太贊成。
想要擴大使用監宣和輔宣制度到所有障礙者的法官: https://www.facebook.com/JJUR.Taiwan/posts/1942840422688537
第12條和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衝突。
第14條和精神衛生法的衝突。


2019年6月29日 星期六

⟪倒數 0924⟫ - 【閒聊, 教育工作, 社會議題】智能障礙者的....文化?

日期時間:2019/06/29  20:24
本日天氣:大太陽
本日心情:極度興奮

小弟踏入特教領域是因為聽障,高中學了幾首手語歌,又聽聞聾文化這個詞。
為何視障者沒盲文化?智能障礙者沒有他們的文化?聾人卻有!
輔系選了特教,出來廿年沒教過聽障,反而因為貼了個特教輔系的標籤,就這樣和智能障礙及自閉症的孩子一起過了廿年。包容?是的,他們包容我,我感謝有他們磨我的脾氣。

為什麼想談這件事?
因為在今天CRPD的第五場講座中,介紹了這個人物Robert Martin。



他是紐西蘭人,智能障礙者,以下是維基中他的簡介:
Robert Martin MNZM (b. 1957) is a disability rights activist from New Zealand who has promoted the self advocacy movement internationally and was involved in the proceedings resulting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He is a member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for the 2017–2020 term.

簡單來說,他是一個身障者的人權倡議者,而現在他則是聯合國中CRPD委員會的成員之一。
據今天上課講師黃怡碧老師描述,在這次前往愛爾蘭的會議中,她親眼看到了這個人,而一些要討論的事項,會由他身邊的一個協助溝通者,將大家的話用簡單的語彙描述給他聽,讓他理解後,再表達他的想法。

因為好奇,決定去找他的相關訊息,當然除了維基(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obert_Martin_(disability_rights_activist) )之外,還有一份在民國94年中正高中特教組長翻譯的文章,曾刊登於特教季刊。摘要如下:

本文發表於2003年8月21-26日本筑波舉辦之第16屆亞洲智能障礙會議,主講人Robert
Martin目前為Inclusion International組織的理事;文中他以自身的經驗,清楚呈現智障者的生活,並呼籲大家重視智障者的賦權與全面參與社區的權利。

文章連結:http://se.spc.ntnu.edu.tw/web/c_file/a_download1/data/eyJkYXRhX3Rfa2V5IjoiNzkyNCIsIndrX3Nlc3Npb25fbmFtZSI6IndrX2xvZ2luX29iaiIsIndrX25lZWRfYXV0aCI6IiJ9

那又和智能障礙者的文化有什麼相關呢?
因為在文章中Robert Martin 的一句話觸動了我:

【我接納我的障礙,還有所有因障礙而附加的意義,如果別人告訴我「你沒有智能障礙」,我會生氣!】

2001年我還在聾人協會裡當個打混摸魚的志工時,有部入圍奧斯卡的紀錄片【無聲的吶喊 Sound and Fury】在公視播出了。兩個兄弟,哥哥失聰,弟弟是聽人,兩人都結婚也都生下了聽障的孩子。這時人工電子耳只要開刀植入,孩子就有機會聽得到聲音,他們的抉擇是什麼呢?

我永遠記得哥哥表達的是【這會消滅聾人族群,如果今天有一種藥可以吃下去就恢復聽力,有人給我吃,我會馬上把它吐掉!】


(沒有英文字幕版的完整版影片)

聽來匪夷所思,但是只要熟悉並有接觸聾朋友的人,就會理解那種【聾不該視為是疾病,那是我們這個族群的特質,是值得被尊重】的概念。

而Robert Martin 的這段話,讓我開始省思:也許,智障者也有他們的驕傲,他們自己的文化。

⟪倒數 0925⟫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5(6/29)

日期時間:2019/06/29  20:17
本日天氣:大太陽
本日心情:極度興奮

《Awesome 0093》:騎車在路上,先看到Line CSbus(中興巴士),接著看到SCbus(三重巴士),很可愛的巧合。
《Awesome 0094》:在活動中被國中同學給認出來。
《Awesome 0095》:快樂地訂了澎湖行的景點。


【1. 活動名稱】: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5(6/29)
【2-1. 活動日期】:6/29/2019
【2-2. 活動時間】:下午
【3-1. 活動地點】:非公務機構
【3-2. 描述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教室
【3-3. 主講人】: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3-4. 報名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學生, 家長, 校外人員,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31-10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考題討論
- 間接歧視 - 表面看似中立平等的政策,但會對特定障礙學生造成不利的行為(例:禁止所有學生攜帶動物進入校園)。直接歧視 - 無正當理由,該同等處理的事卻挑出特定對象而禁止。(例:同性戀不得依民法結婚)
- 國家有三重人權義務 - 尊重、保護、實現。國家制定法規禁止雇主歧視障礙員工,這屬於【保護】的範圍。【尊重】則是不得制定法律侵害人權。食安風暴中,企業造成人民健康的危害,而政府作為不足,這就是國家違背了【保護】的人權義務。
- 形式平等,是以一模一樣的方式對待每一個人。也許不夠好,但是也一樣重要。就像每一個人都有投票權。
- 合理調整若做不到,應是由義務承擔者舉證說明。(例如學校無法做合理調整,需要學校說明自己做不到的原因)
- 衛福部提醒108年7月10日前換成粉紅色證明:https://www.mohw.gov.tw/cp-16-48068-1.html
- 香港心社受障者名詞及概念:http://gg.gg/eeif2
- CRPD 第三條 一般原則:(a)尊重固有尊嚴、包括自由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個人自立;(b)不歧視;(c)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d)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e)機會均等;(f)無障礙;(g)男女平等;(h)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分認同之權利。



◉障礙者的法律能力與司法保障
- 未來國民法官,身心障礙者是否有權利擔任?聽障?視障?自閉症?精障?甚至智能障礙者?
- 紐西蘭 Robert Martin 的故事:http://se.spc.ntnu.edu.tw/web/c_file/a_download1/data/eyJkYXRhX3Rfa2V5IjoiNzkyNCIsIndrX3Nlc3Npb25fbmFtZSI6IndrX2xvZ2luX29iaiIsIndrX25lZWRfYXV0aCI6IiJ9
- 美國調查:在全監所人口中,州級監獄中身心障礙囚犯的比例為40%,而當中男性身心障礙者佔全監所男性亦約40%,但女性身心障礙者卻佔了全監所女性近50%。而全美國的身心障礙人口僅佔10%。



◉CRPD 第13條 獲得司法保護
- 1.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透過提供程序與適齡對待措施,以增進其於所有法律訴訟程序中,包括於調查及其他初步階段中,有效發揮其作為直接和間接參與之一方,包括作為證人。
- 2.為了協助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與監所人員進行適當之培訓。
- 直接及間接參與之一方,其實不只是被告或原告,甚至法庭上的工作人員或是旁聽席上的民眾,是否都可以要求【提供程序與適齡對待措施】
- 也不只是CRPD 第13條,在其他的措施上,其他條文也會提到相關辦法。例如第5,6條談到平等與不歧視,第9條談到可及性/無障礙,第12條談到法律前之平等承認等等。
- 法律貫穿了太多生活上的行動,不只是上法院,不管是參政、醫療、借貸、簽合約等都是。

【7. 個人特別心得】:
好刺激的期中考啊啊啊啊!
有很多的討論....

⟪倒數 0926⟫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4(6/22)

日期時間:2019/06/29  20:09
本日天氣:晴天
本日心情:心情不錯

【1. 活動名稱】: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4(6/22)
【2-1. 活動日期】:6/22/2019
【2-2. 活動時間】:下午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教室
【3-3. 主講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3-4. 報名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學生, 家長, 校外人員,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31-10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從日常散步談障礙與無障礙
- 障礙者願意下輪椅躺在草地上是很讓佩服的,因為下來只要一秒鐘,但要回去可能要花十分鐘。
- 在這個世界中,有時障礙者變成一種說法或理由(高山纜車事件 - 說要給障礙者有機會親近山林,但事實上連抵達纜車入口的交通都有問題)
- 【我從受傷之後就再也沒有去過紅毛城了,即便它就在我家看得到的地方】
◉從活動變成散步
- 活動是神救援
- 散步打回原形:出門都是困難、平日克服的障礙持續存在、挑戰理所當然的障礙。
◉散步,看見障礙者的日常
- 散步也是一種社會參與(即使只是散步,都非隨心所欲的事)
- 沒有目的的活動也算自立生活嗎
- 多少資源支持障礙者出門散步
◉事件
- 汐止運動場(跑道禁止動物及有輪子的東西上去,但詢問廠商,表示其實不會,另外若輪椅會破壞,那釘鞋不是更會破壞嗎?)
- 燃燒事件(週六下午有障礙者邀約去參觀歴史博物館,但館方以人數太多不方便,希望大家平日再來。但動物園則希望大家假日來才能接待)
- 聽障礙在說什麼
- 人人都看得懂的障礙(詭異的斜坡道無障礙廁所)
- 是共融還是隔離(輪椅專屬的盪秋千要特別被圍起來,變成很特別的樣貌,而且有被隔離的感覺)

◉什麼是無障礙
- 資訊溝通
- 物理環境
- 交通運輸(自行開車?大眾運輸?接駁安排?當初要求大眾運輸要有無障礙時,得到的就是哼哼兩聲,聽起來就像是五十年才能做得到。但只要把這個當成一個目標,最近五年就有很多改變,汰換時就會把這件事當成一個考量。)
- 設施服務(到了一個景點,可能有停車場,有遊客中心的無障礙廁所,但是到了該地點,就只能停車喝水尿尿,其他的設施服務完全無法享用到。至少要能夠有部分設施是有參與的機會。攜帶式的椅子提供不同的需求服務。)

◉難以體驗的限定版人生
- 計算水量決定出門時間的長短(因為要如廁)
- 不能取消的服務(復康若不能出門,就被計點,也無法付錢或取消)
- 收費就不提供的服務
- 沒有陪同者不能參加的活動(游泳池沒陪同者不能下水)
- 不能跨出家門的服務(居家服務協助作菜,沒有醬油,卻不能出去買)
- 一定要出門才算的服務(自立生活期待障礙者要出去才算)
- 只看手冊才有的服務

◉我們可以做什麼
- 評估是為了使障礙者強大,而不是弱化個案。
- 平常心,不用拐彎抹角(肢體障礙人士?愛心人士?)
- 傳達正確的觀念,有待商榷就暫存括號。
- 詢問障礙者本人需要以及怎麼幫忙。
- 等候回應。
- 沒有【正常人】



◉平等不歧視
-
◉CRPD第五條 平等與不歧視
- 締約國確認,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給予之平等保障與平等受益。
- 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
- 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合理調整、合理便利】
- 為加速或實現身心障礙者事實上之平等而必須採取之具體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之歧視。【優惠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 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包括 機會 與 結果 的平等!

◉歧視:觀念or行動
- 歧視是一種【不利益差別待遇,造成權利損害】
- 分正向/善意/認同、中立、負向。
- 負向分成五種等級:不認同/不懷善意、避免接觸/保持拒離(以上兩者算是偏見,但不到歧視的地步)、歧視待遇、霸凌/攻擊、驅逐/消滅。

◉不利差別待遇 是否就是歧視?
- 任何決定都屬於/造成差別待遇(EX:錄取分數高於80分的人)
- Irrelevance Discrimination 無關連歧視(判定差別待遇是否屬歧視;差別待遇與欲達成目的之間是否有合理/實質相關;待捕持刀者v.s. 逮捕黑人;擔任清潔隊員,扛沙包跑步之速度作為錄取標準)
- 越重要的權利或是工作,就要越嚴格的標準:合理-》實質-》直接相關。

◉歧視之釐清
- 是否差別待遇就構成歧視?
- 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正常目的)基礎(基於能力?表現?身份?)
- 德國的藥房案 - 誰可以開藥房?(輕微限制:開藥房一定要賣指定的必要藥品,早上九點到晚上九點【只要達到特定要求即可】;較嚴格的限制:考得藥師執照【只要特定達到標準的人才能,但至少可以靠自己努力】;最嚴重的限制:特定性別或種族不得開藥房【靠個人主觀努力無法達成】)

◉群體/族群歧視 Group Discrimination
- 因為屬於某群體,所以受到無關連歧視。
- 該群體許多人都受到類似的歧視待遇,導致不利社會處遇。

◉隔離但平等 1896
- Louisiana 1890 分別車廂法
- Homer Plessy 1/8黑人血統,採策略性訴訟,搭白人車廂被判20天徒刑及罰金。
- 上訴到最高法院仍認為憲法不是在每個層面都達成社會平等。
- 這個政策立劇擴張到其他生活領域,包括分別餐廳、分別學校。
- 直到Linda Brown 八歲小女孩被迫就讀離家較遠的黑人學校案,才造成【隔離在本質上就是不平等的】結論。
- 民權法案 Civil Rights Act 1964。

◉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視
- 直接歧視:沒做到【等者等之】
- 間接歧視:沒做到【不等者不等之】
- 拒絕提供合理調整:除非義務承擔者可以證明某項要求【不合理】
- 騷擾:不受歡迎的行為,其目的或效果為侵犯某人之尊嚴,或造成威脅性等。

◉歧視的其他特性
- 可能與實際性質無關(例如人家認為個人是愛滋病患者就歧視本人,但這並不是和這個人的性質無關)
- 可能牽連相關者(受歧視者的親人、朋友連帶被歧視)
- 具有交織性(兩種特性產生新的特質,例如亞洲女性,亞洲人和女性都不會被認為虎媽,但兩者累加起來就會有這樣的歧視)
- 可能有反身性(被歧視久了反過來歧視自己)

◉合理調整
- 此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
- EX: 職務再設計。
- 為了要做合理調整,政府必須要先把協助業者調整的經費拿出,否則下場可能是身障者未來求職會變得更困難,業者寧可繳代金也不想在之後花大錢做調整。

◉美國ADA三類合理調整
- 申請工作的流程(除非雇主知道求職者之障礙情況,否則不得主動詢問是否要合理調整,因為那就等於是在問對方是否身心障礙者)
- 工作環境、執行工作的方式與情況
- 受雇者之福利與權利。

◉美國合理調整的條件
- 條件:待合工作資格的ADA障礙者。
- 符合工作資格:1. 具有所需的技能、經驗、教育或其他資格。2. 能執行該職務之核心功能。
- 合理調整需與工作相關:不包括【非工作亦需要】之輔具,亦不提供個人用品。

【7. 個人特別心得】:
【散步】的活動,也許可以讓孩子去思考如何解決問題及安排?!
沒有正常人!
輪椅上PU跑道的邏輯回答其實超棒!
有很多歧視的案例,以及相關標準,其實都很牽涉哲學的概念。"

2019年6月15日 星期六

⟪倒數 0927⟫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3(6/15)

日期時間:2019/06/16  06:45
本日天氣:晴天
本日心情:心情不錯
《Awesome 0092》:在跑錯地方時搭計程車趕往正確地點,下車要多給司機錢,司機很暖心地堅持該收的金額,讓心整個開朗起來。



【1. 活動名稱】: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3(6/15)
【2-1. 活動日期】:6/15/2019
【2-2. 活動時間】:早上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教室
【3-3. 主講人】: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3-4. 報名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學生, 家長, 校外人員,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31-10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相關身心障礙者權益法律的沿革
- 1980/06 制定殘障福利法(26)
- 1984/12 制定特殊教育法(25)
- 1990/01 全面條訂殘障福利法(31)
- 1990/12 制定精神衛生法(52)
- 1997/04 全文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75)
- 1997/05 全文修正特殊教育法(33)
- 2007/07 全文修正精神衛生法(63)
- 2007/07 全文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09)
- 2008/05  修正民法【禁治產】制度-》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 2009/10 全文修正特殊教育法(51)
- 2011/12 大幅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2014/08 制定CRPD施行法
- 2014/12 CRPD施行法生效施行

◉權利侵害的認定
- 絕對不能侵害的:生命權、宗教信仰自由、禁止酷刑....
- 其他如社會福利、居住權等權利,其實受限於某些因素,國家可視合理情況無法提供。(如在特定情況下無法集會遊行,言論自由受到部分條件限制等)

◉特定公約
- 全體保障的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特定族群保障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
-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只要是生理女性、跨性別男性、跨性別女性、雙性人、拒絕性別二分的人都可以主張。
- CRC【兒童權利公約】是指自出生起到十八歲以下都可主張。
- 若公約之間有相互差異之處,可以主張對自身最有權益的那一項。

◉CRPD 條文:https://law.judicial.gov.tw/FLAW/dat02.aspx?lsid=FL075167

◉CRPD帶來的重要衝擊
- 以立基於社會模式的人權模式看待障礙 -》 去除環境與制度障礙。
- 平等與不歧視(共融式的平等、消除歧視與促進平等的積極義務)
- 完整的法律能力(不得以障礙、行為後果、心智能力來評價法律能力。以支持性決策取代替代性決策。對成年障礙者,不應適用【最佳利益】原則)
- 沒有我們不要替我們做決定。

◉消除歧視與促進平等的積極義務
- 無障礙與通用設計(無障礙即可及性設施,而通用設計最常見的就是捷運的電梯,兩者的差別就在通用考量全體的人盡可能可使用,也常造成最被使用,可是也能滿足一些隱性的需求者)
- 積極平權措施(利用一些制度讓障礙者能有一些差別的優惠,如考試加分,名額增加)
- 合理調整(針對個人的需求,將原本的做法做個人化的調整,如因身障者的參與而改變活動辦理的方式或提供本來未提供的服務)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草案)
身心障礙學生由於生理或心理的損傷,導致在接收訊息,或在處理訊息、或在參與學習活動上都受到限制,影響學習成果。為了能夠順利學習,身心障礙學生需要補救或補償性課程,協助他們具備學習需要的先備能力,並在這些課程培養出的能力基礎上,順利學習其他領域課程。【不符合CRPD立基於社會模式的人權模式,仍傾向醫療模式】

【7. 個人特別心得】:

嘔到不行,居然可以跑錯上課地點。
今天有很多人權條件的討論。
課綱被拿出來批了...."

2019年6月8日 星期六

⟪倒數 0930⟫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2(6/08)

日期時間:2019/06/08  19:56
本日天氣:大太陽
本日心情:心情不錯
《Awesome 0089》:忘記是星期五,到了伯朗咖啡誤打誤撞的買一送一 time。
《Awesome 0090》:嚐試不限制學生,而學生能和他人相約最後沒出事。


【1. 活動名稱】: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2(6/08)
【2-1. 活動日期】:6/8/2019
【2-2. 活動時間】:下午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台北市身心障礙會館
【3-3. 主講人】:黃嵩立、張恒豪、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3-4. 報名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家長, 校外人員,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31-10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釋字五五八(2003)
黃文雄先生運用偷渡返回再要求出國的過程,讓政府告他違反國家安全法,然後自己一審敗訴,藉此去實施【被告請求調查之證據】,由法院去追問外交部,讓外交部必須承認中華民國1967年簽署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基本法與人權法
- 2003年總統府訂定人權基本法草案,2006年行政院完成人權法草案。但兩部法律因為行政及立法都不熟稔,最後也都沒有通過。
- 因兩法皆未通過,所以決定用施行法比較快。因為我們就直接套用國際兩公約,完全比照說明它們有國內法的效力,就不用一條一條自行制訂,也會有逐條審查時意見不同的爭議。

◉兩公約的通過過程
- 成為締約國需經國會同意。當初在通過時有些立法委員有意見及保留。
- 第一條民族自決權,立院認為依現行國際公約及國際實踐,中華民國為主權獨立國家,無需再行使民族自決權。(因部分立委擔心台灣民族自決或獨立)
- 第六條生命權,關於死刑的科處與廢除,立院也決定保留。
- 第十二條入出國境的自由也被保留,因為當時仍有黑名單,並非每個人都有自由出入國境的自由。
- 因被保留的條文太多,民進黨就提出復議,但國民黨當時不理會,所以最後未完成批准程序。到了馬英九總統當選後,立院就在2009年通過兩公約,也沒有再做任何條文的加註及保留。

◉通過公約之後政府該做什麼
- 行政機關以公約為參考基準,進行法規與行政措施檢視,並在兩年內做完修正。
- 司法:法官適用公約、救濟。甚可針對違反公約的法條是否適用的質疑。
- 監測
- 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並根據結論性意見,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
- 國家報告、影子報告 ➡寄交委員(先把報告寄給國外委員)➡委員提出問題清單(看完報告後,國外委員先提出問題)➡政府回應、平行回應➡專家審查、陳述意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執行與監測。
- 在討論後,決定由法務部為議事組,七人小組為指導/監督機制。
- 兩組人、每組5位、由人權諮詢委員會主席(副總統)邀請前來、審查讓民間大幅參與、三整天的審查共六場次,每個場次一開始先給民間一個小時。
- 2021年又要審CRPD報告了。

◉有些小小的進步
- 目前兩公約被審查兩次了,兩次其實結論意見都差不多(大笑),但這並不代表完全沒有改變及進步。
- 在出庭時不會去問是否要手語翻譯,但通過後,有廳長就願意修改出庭通知單增加勾選項目,並增加聯絡人。
- 過去外籍人士尤其藍領階級,會被要求定期要做HIV篩檢,若呈陽性就要被遣送出境,但是後來被認為違反人權而做修正。
- 以往部分罪刑較輕的案子為兩審定讞,但有人是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他的個人第一次被判有罪就不能再上訴,這部分之後也因違反人權而修正。
- 請大家不要放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
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
-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模吐利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而人約盟認為參照的解釋文件至少應包括:
- 一般性意見➡常常援引其他聯合國機制發布的其他文書。
- 準則/指引
- 結論性意見的【詮釋】性部分➡含條約機構針對其他國家發布的結論性意見、台灣政府邀請的審查委員會給台灣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個人申訴之決定。

◉身心障礙者權利施行法第五條
-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公約所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之實現。
政府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之意見,建立評估公約落實與影響之人權指標、
基準及政策、法案之影響評估及監測機制。
- 各級政府機關,不管是從中央到地方,從行政到司法,都必須遵守。

◉身心障礙者權利施行法第六條
-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
、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現況之研究及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因為這個小組約每三到四個月開會一次,所以其實有些功能都無法發揮,像是第五款表示要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但似乎到現在都還沒有處理過申訴這一塊。

◉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施行法差距
- 當內國法與公約有不相容時....
- 兩公約施行法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
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 間接適用:依照公約修改國內法律。直接適用: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

◉障礙研究認為
- 障礙是人生經驗連續的一部分,是人類重要的普同經驗。
- 研究障礙對整個社會,包括障礙者和非障礙者皆有重要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上的意義。
- 障礙研究挑戰醫療、個人與缺損取向的支配地位,但不否認醫療之貢獻。
- 障礙研究檢視環境和社會阻礙以促進更多的參與。
- 障礙研究採取跨領域的取向。

◉障礙作為一種社會壓迫
- 傳統:障礙是個人身心的缺損。
- 障礙(身心)作為一種社會身份。
- 障礙是社會的。

◉1973復健法
- 501-504 將對於障礙者的排斥與隔離視為歧視。
- 1977年才簽署。一夕之間要改,所以政府不想簽,要花太多錢。所以引起很大的抗爭,障礙者佔領了辦公室長達25天。後來雙方都讓步。
- 相較過去【復健】的邏輯,這則是開始以【權利】為基礎的障礙政策的開始。
- 504:所有接受聯邦政府支助的單位,不得歧視障礙者。(沒有無障礙環境,沒有工作的可及性,就是歧視身心障礙者)

◉佔領運動的影響
- 障礙者過往是看個人,不同障別不會說我們是一群人,因為抗爭使大家站在一起。
- 從此開始,障礙者可團結在一起,肯定自己的存在,而不是要變成正常。

◉障礙者權利運動的國際串連
- 自立生活最早在美國談,後來發揚光大是在北歐。
- 國際障礙者倡議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沒有我們不要幫我們做決定)

◉社會模式 vs 人權模式
- 社會正義最後還是要回到法律的規定上。
- 不符比例的負擔
- 相關探討:https://npost.tw/archives/36620

◉台灣障礙者權利的拓荒期
- 1981年殘障福利法
- 劉俠曾要參觀展覽,卻被警衛以有大人物要來,你們進去會不好看為由拒絕,因此開創伊甸。

◉鄰避
- 楓橋事件與教育零拒絕:家長的連結和特教法。
- 伊甸、陽光、第一等,都在1980年初成立。
- 楓橋事件:https://www.diyi.org.tw/service/story/servicestory3

◉從慈善到權利:工作權、參政權與無障礙環境(1987-1990年代中期)
- 愛國獎券 & 障礙者的工作權與生存權。
- 愛國獎券的停辦,由劉俠帶頭抗議工作權受影響,也因此出現工作權定額進用制度。
- 大學聯考,障礙者無法進師大當老師,因為國家認為障礙者無法教好學生,這點也在後來做了修正。
- 殘盟的成立。

◉邁向權利模式:1997-2007
- 殘障福利法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2007-2014
- 2004 障礙是社會的(行無礙)
- 2007 強調障硤心人十大日 自我倡導(新活力自立生活)
- 強調身心障礙組織(disabled people's organisations  DPO)
- 人權團體的結盟

◉爭議、問題
- 去機構化、社區化與自立生活。
- 法律能力與去監護宣告。
- 家長、專業人員是永遠幫障礙者決定的壓迫者嗎?
- 交織性與跨界結盟

【7. 個人特別心得】:


  • 遲到,完全找不到車位,最後只能停紅線。
  • 簡單來說,現行的結論性意見,雖然請來的國際專家只是以個人身分前來與會,並非正式的官方報告。但是我們政府是真的有把這份報告當做參照。這其實有點像是藉由特定外部意見做為自己行為的標的,就算沒有強制性,亦然。
  • PPT的講義真的很重要,如果列了一堆文字,真的不曉得在打筆記時要怎麼額外補述和下標。
  • 美國自己沒有簽CRPD(大驚)
  • 其實以醫療模式、社會模式、生物心理社會模式和人權模式去看身心障礙者的服務及主題,可以充份解釋每種模式為什麼有屬於它的標準和堅持。
  • 我們是依賴障礙者為生的專業人員(泣)

2019年6月1日 星期六

⟪倒數 0931⟫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1(6/01)

日期時間:2019/06/02  08:58
本日天氣:大雨
本日心情:心情不錯
《Awesome 0087》:終於參加到想要CRPD的研習。
《Awesome 0088》:重讀球狀閃電去回想過往的記憶。




講在之前:
CRPD 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在約兩年前開始注意到,也希望能有機會可以參與相關研習。除了談人權外,更重要的是尊重身障者自我決策的權力,那也是我無緣的碩士論文本來想做的其中一個題目。
但除了在2014及2015年有大量的種子教師培訓外,之後就少之又少,去年曾有一場辦在高雄的研習,受限於平時課間又在期末,最後忍痛放棄。
這次辦在台北又在週末,怎可不參加?!
看到訊息時太晚,報名早已額滿。謝謝人約盟在我電話騷擾後,決定錄取小弟。

【1. 活動名稱】:2019CRPD種子教師培訓-01(6/01)
【2-1. 活動日期】:6/1/2019
【2-2. 活動時間】:下午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教室
【3-3. 主講人】: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3-4. 報名來源】: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學生, 家長, 校外人員,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31-10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開場
- 這個研習之所以是叫種子教師而非一般的研習,希望未來可以跟周遭的人以比較深入的方式去討論這個議題。把國際人權標準在地化。
- 世界人權宣言與羅斯福夫人之間的關係(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F%83%E8%8E%89%E8%AF%BA%C2%B7%E7%BD%97%E6%96%AF%E7%A6%8F
-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剪身為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onvenants Watch
- 發起人黃文雄先生擔心政府信誓旦旦要落實人權,但若沒有強而有力的監督,這些仍會只流於官樣文章。故人約盟在此方面進行努力。
- 下週CRPD15講的電子書會上線。網站及臉書上也有相關的電子報訊息。
- 2021 年將要再次進行四年一次的平行/影子報告。明年將需要大家的協助去準備後年的國際審查。
- CRPD的帝王條款 - 合理調整(http://disable.yam.org.tw/archives/7247
- 人約盟的發票捐贈碼 - 1948(世界人權宣言初版年)

◉兩公約
- CRPD 僅是九個聯合國人權公約之一。人權公約談的是所有人都該享有的權利,而CRPD 特別強調對於障礙者的權利落實。
- 今天所談的主要是兩公約(公民政治和經濟社會文化)
- 所有公務機關的職責-確保人民享有應得之權利。(除了非常糟糕的一些極權國家)
- 很鼓勵大家,沒看過憲法的,真的可以看一看,那是很重要的文獻,那就是我們這輩子最重要的使用手冊,說明我們有哪些權利。在和政府談的時候,也不會直接就談兩公約,一定是先從國內的憲法先開始談起。(第2章 人民權利與義務;第13章 基本國策;增修條文第十條)

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人民的各項權利
- 公民權【並不是只給公民的權利,所以用自由權會比較佳】,就是身為人的自由權。任何人身在這個國家之內都有的自由權利。國家有義務訂定法律,使得別人無法侵犯你。政府也須訂定法律約束自已。法律上必須說清楚,什麼事不能做,由法律來規定,法律沒說不行的就可以。這跟極權國家相反,他是是沒說可以的就不行。
- 政治權,就是真的只給公民的權利【國人並且是成人】。核心精神-公民必須可以參與國家政策決定。除了選舉及被選舉權外,還有一個服公職的權利,因為服公職在做決策跟影響別人上有些優勢,國家必須要保證每個人有相同的機會。唯有好的政治權,政治決策的過程才能是參與或包容式的決定。
- 經濟權 - 你的收入是不是你的權利。所以政府可以做的事情就是保障你的工作權,像是訓練大家有工作的能力、阻止職場上不正確或歧視性的做法、保障工作條件。像台灣過去是對組工會的人不利,要組工會的人就被老闆解雇,找政府求助政府也不理會,所以這時經濟權就受到了影響。
- 社會權 - 國家是否有夠好社會保險,福利制度,在你沒有工作的時候,仍能有基本生活需求的滿足,有尊嚴的生活。
- 文化權 - 每個人有權利決定認同對象,任何文化都該被社會承認,珍惜,才可以形成多元文化的社會。
- 群體權 - 除了各自擁有,還要談及我們這一群人共同擁有什麼樣的權利。(環境權、發展權、真相權)。像真相權,在追究不追究,原諒不原諒討論之前,是否有更重要的觀點是-事情的真相是什麼。像甲殺了乙對不對,在討論這之前更重要的是甲是不是殺了乙。大家再基於相同真實的真相,來理解以前發生的事情,然後才可能有一個公正評價。很多社會心理學實驗證實的,放你在可以為惡的位置裡,你可能就為惡了。

◉九個核心人權公約
- ICERD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5)【施行1970,未有施行法
- 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施行2009】
- ICESC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施行2009】
-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施行2011】
- CAT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4)【施行??】:通常是因為你的想法和政府不一樣,特別是良心犯或政治犯。公民權雖以保障人的自由,但是這個公約是特別提醒政府不能對特定某些人這麼做。
- CRC兒童權利公約(1989)【施行2014】
- ICMW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1990)【施行??】
- Č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2006)【施行2014】
- ICED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2006)【施行??】

◉人權公約的用處
- 補充憲法的權利清單
- 釐清權利內容(何謂居住權?何謂平等不歧視?):各公約委員會的解釋(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 國際體系的優勢:匯集各國經驗(對所有國家而言,都是新的經驗)、公約與一般性意見的形成、借鏡國際案例
- 檢視國內法律是否符合人權原則
- 直接適用(CRPD施行法)

◉兩公約施行法
- 第二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第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弓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 註:因為我們不能修兩公約,只好修國內法。所以雖然法條上看起來兩公約和國內法的地位平等,沒有誰高誰低的狀況,但事實是兩公約略高於一般國內法。

◉人權被迫害的案例:
- 林O孝的案例 - 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205419
- 福甡11號 -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12785/
- 經濟受到侵害:政府有保護的義務,無論是勞動部或漁業署都有責任確保漁工的工作條件要符合規範。
- 孟加拉女孩被燒 -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7987517

◉人權核心概念
1. 尊嚴:
生命身體的完整、生活得像人、自主
2. 自由
洛克,政府論下篇(1689)- 自由並非【各人樂意怎樣做就怎樣做,高興怎樣生活就怎樣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縛的那種自由】
消極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的自由】、積極自由【根據自由形成/反省的觀念,採取行動達成目的之能力】自由的前提要件:法治。
Rule by law:政府依法而治(惡法亦法?政府本身是否守法?)
Rule of law:政府和立法者都遵照憲政原則(憲法最高[憲法主要是用來限制政府的作為及權力]、人權保障、權力分立、正當程序)
3. 平等

◉公民權
自由地形成自我。因為有人權,所以我們享有自由,自由權是人權中最崇高的,但因為太日常,所以我們常常忽略。也因為有自由,所以給了我們空間和機會去選擇生活價值觀念。

◉公領域的正義觀念
- 人與人之間的觀念不同,如何處理?:社會的合理多元性【在合理的情況下,我們要承認社會是多元的。】
- 公共資源如何公平分配
- 個人和國家的價值之衝突,如何處理?【有沒有高於個人的集體價值,所以必須要犧牲小我】
- 如何防止政府濫權?

◉案例
- 聘身障者非施捨 大學社會責任不應採低標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834868
- 許章潤:我們當下的恐懼與期待 -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0724-opinion-xuzhangrun-fear-hope/

◉環環相扣的人權
- 人身自由 《- 法律程序保障 ⬇
- 言論自由  ⬇
- 個人政治表達、結社(公民社會) ⬇
- 眾人參與政治決策(民主) ⬇
- 重要政策走向、勞動條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釋字631
✩監聽票由誰核發?
- 舊法1999 - 偵察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
- 新法2007、2018 -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隱私保障
新法2007、2018 - 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違法監聽所得可否採為證據?
- 舊法1999 - 未規定。
- 新法2007、2018 - 違反。
- 德國憲法法院:禁止監視住宅 -https://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752

◉言論自由的價值:
- 有助於個人自我實現 - 接受/表達觀念是心智發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有助於發現真理 -允許人們自由地思想和言論,將各種事實和觀點呈現出來。
- 有助於政治參與和公共決策 -民眾要能夠決定或者影響公異政策,就必須能表達自已的看法和見解,對公共事務發表意見。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更應受到保護。
- 有助於維持社會穩固與變遷之間的平衡 - 提供表達不同看法並形成理性判斷的機會,讓人們學會說理及接受自己不贊成的決策。

【7. 個人特別心得】:

很多身障者共同來參與。
很幸運,謝謝主辦單位錄取小弟,也證明人不要臉在社會上是很重要的(因為本來額滿, 是自己打電話請求主辦單位才獲得錄取)
在十年前了解的自決權,在CRPD的架構下,現在更加完整。(不再是單純的放生)
看現場座位的安排,大概就可了解人約盟很注重人權(身障者有專屬的適當座位且數量充足,而且有聽打員、手譯員等服務)
要發大財(大笑)

人權橫行?我什麼事都橫行....
私領域和公領域自由的區別,可能是我需要去了解的。
推薦閱讀:David Harvey 資本思維的瘋狂矛盾 -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786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