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2日 星期五

⟪倒數 0918⟫ - 【教育工作, 研習, 社會議題】108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初階課程培訓01

日期時間:2019/07/13  09:16
本日天氣:晴天
本日心情:心情不錯


【1. 活動名稱】:108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初階課程培訓
【2-1. 活動日期】:7/9/2019
【2-2. 活動時間】:全天
【3-1. 活動地點】:其他學校或機關
【3-2. 描述地點】:澎湖縣文光國小
【3-3. 主講人】:張麗君老師,蘇芊玲老師
【3-4. 報名來源】: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
【4. 活動人員及模式】:教師, 個人參與
【5. 參與人數估計】:31-100人

【6. 重要事項記錄】:




◉台灣性平教育推動歷程

◉性別平等教育法
- 2004年6月通過,2010、2011、2013、2018修正
- 消極目標:禁止性別歧視
- 積極目標:鼓勵平等與多元
- 特殊關切: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之防治

◉對性別的敏銳度及感覺
- 測試一下自己的性別觀念:[生一個女兒和你的兒子結婚成親家]—1. 確定對方的兒子是異性戀? 2. 孩子的對象選擇為何是父母來決定?
- 性別作為一種學門,一種學科,慢慢培養自己對此的敏感度,看這件事的角度及是否敏銳。

◉觀念與程序
- 民主牽涉兩個觀念,一個是觀念,一個是程序。程序不但是程序正義,也是保障那些協助處理及被處理的人。
- 程序可能是一個法律,是國家所背書,所執行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與配套
- 性平法做為一個母法,需有相關配套做為執行。
- 施行細則(2005年5月完成並頒布) http://gg.gg/ehk9v
-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防治處理準則(2005年5月完成並頒布)http://gg.gg/ehka4
- 組織章程 / 辦法
-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http://gg.gg/ehkag

◉校園性平事件&相關法規
- 性侵害:刑法妨害性害性自主罪章,221-229條。
- 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
- 性霸凌:性別平等教育法(100/06/07增訂)

◉妨害性自主 / 性侵害
- 刑法221條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性交之定義: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猥褻的定義: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

◉刑法相關條文 http://gg.gg/ehkms
- 第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225 條 關於身體或心智障礙。
- 第227 條 性同意年齡。(同意性交年齡—16歲,若是合意且滿十六歲,法律不會去處理這個行為)。
- 第227-1 條 兩小無猜&告訴乃論。
- 第228 條 權勢性交。

◉校園性騷擾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 http://gg.gg/ehkz2
- 對象: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條第7款。
- 重點:1. 分敵意環境性騷擾 / 交換式性騷擾。2. 與性或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偏見、性別歧視有關。3. 違反他人之意願、不受其歡迎。4. 對他人造成影響。

◉性霸凌  http://gg.gg/ehkz2
- 性平教育法第2條第5款。

◉意願如何認定?受哪些因素影響?
- 積極不同意<>消極不同意<>消極同意<>積極同意
- 權力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職位,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份,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http://gg.gg/ehl4b
- 師生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法準則 第7條 http://gg.gg/ehl4t

◉性平法 vs 司法 雙軌
- 兩者的性質與處理重點之差異。
- 雙軌並行。(性平法30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 法院得參考校園調查報告(性平法35條):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把事情做對
- 觀念正確 [性別平等意識、社會正義、教育職責]
- 程序正當 [於法有據、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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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界線(人類學家Edward T. Hall曾運用人際距離學定出實際的距離,他認為人類會因時間與地點,人際關係及不同目標,設定出四個不同空間範圍)
- 親密距離(15-45 cm):親密距離只允許最親密的人(愛人、至親)進入,進行擁抱、親吻等私密的互動。
- 個人距離(45-120 cm):這樣的距離大概是好友或夫妻在公共場合維持的距離。維持這個距離,代表你願意與對方建立溝通關係。所以當陌生人侵入這樣的距離時,會使人有些防備及不舒服的感覺。
- 會距離(1.2-3.5 m):這種距離的溝通通常發生在商業或社會行為上,通常是銷售員與顧客或是同學、同事之間的距離。這樣的距離可以讓我們得以溝通,又不會有太大的壓力。
- 公共距離(超過3.5 m):這是最遠的一種人際距離,可能是教授和學生在課堂上的距離,若有人刻意維持這樣的距離時,可能代表他不願意和你對話。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輔導實務手冊--身體活動指導篇(體育署)
- http://gg.gg/ehnkq

【正當法律程序】

◉關於校園性別事件
- 校園性別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生,他方為學生者。)
- 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懲處、管理、輔導教育]。而學校性平會主要負責行政責任)
- 行政司法併行(行政與司法互不拘束,司法上無罪,不代表行政可以卸責)

◉性平會行政運作
- 合議制
- 5-21人,女性委員過半
-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 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 任務性
- 三法整合之處理機制(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
- 三法的相關說明 http://gg.gg/ehpmg
- 課程教學/環境資源/行政防治/諮商輔導

◉性平會權責
-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權責單位
- 調查小組向性平會負責(不要成立什麼[師生調查小組]或[導師自己調查])
- 與性平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根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 懲處建議權&決議權分立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
- 案發因應 > 知悉通報(24H內) > 案件受理 > 調查啟動(2-4個月內完成) > 性平會審議 > 移送懲處(2個月內完成懲處,若行為人不配合,可罰1-5萬的罰鍰) > 申復救濟 > 諮商輔導 > 防法教育 > 再犯評估 >轉銜追蹤 > 結案。
- 可有申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檢舉人兩種模式。
- 若不受理,20日內敘明理由通知申請/檢舉人;7日內通知有管轄權者。
- 若受理,3日內送交性平會。
- 受理後調查小組2個月內將調查報告送性平會。
- 性平會收到調查結果,於2個月內將調查報告定稿,並送權責機關,懲處決議權。
- 行為人收到結果,於20日內可書面申復。另申復後30日內需附理由回復行為人。
- 懲處決議需於2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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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因應】

◉一般教師因應
- 告知學校 > 相關單位進行通報、輔導、告知權益、提供救濟管道,鼓勵盡早提出申請調查。
- 尊重被害人開啟調查程序之意願,惟具高度公益性之事件得以檢舉方式啟動。
- 基於校園安全及對現場證據之保存,教師可進行危機處理,留下處理紀錄,並搜集供性平會參考。
- 學校調查權原則上不受當事人意願之拘束。惟當事人配合度會影響調查,且可能造成二度傷害,故不宜貿然行之。

◉四不及四要
- 四不:不息事寧人,不寫自白書,不袒護勸和,不越權調查。
- 四要:要重視感受,要謹慎保密,要及時通報,要提升掌控感。

◉檢舉案
- 性平法具有公法性質,若事件調查處理具有公益性,則調查權不受當事人意願或有無和解之拘束。公權力仍得憑藉依法行政原則,適度介入限制當事人紛爭以達維護公益之行政目的。
- 調查程序原則應尊重被害人意願(因對於被害人為身心嚴重傷害),盡可能保護被害人。但基於公益性質,若校園安全之考量遠高於申請人不願受調查之私益時,學校為維護校園安全可指定校內人員為檢舉人,以檢舉開啟調查程序。
- 公益之判斷,乃指所通報事件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職員工對學生案件、或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之事件等,即行為人再犯可能性極高、犯行程度嚴重、涉及多起案件、師生案等。

◉被害人不願申請調查
- 學校並無權限強制要求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
- 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參照準則簽名或蓋章>提經性平會討論>教育部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紀錄。
- 倘通報事件未涉及公益,性平會討論以下事項: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諮商輔導等事宜。
- 會議紀錄送達該事件之雙方當事人。
- 倘意願變更時,由性平會啟動調查程序。

◉視當事人狀況提供協助
- 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受教權或工作權。
- 告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
- 轉介機構處理。
- 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提供必要保護措施或協助。
-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 提供法律諮詢管道。
- 提供課業協助。
- 提供經濟協助。
- 其他經性平會決議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 前幾項協助所需費用,學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知悉通報】

◉校園性侵害簡易認定標準
- 1+2 概念
- 1. 性交(中性、多元化界定) 或 猥褻(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之行為與故意。
- 2. 違反意願(強制&加重、乘機、利用權勢機會或詐術...等)或未滿16歲
- 刑法221-227、228、229、332II(2)、334II(2)、348II(1)

◉校園性騷擾簡易認定標準
- 1+2+3 概念
- 1.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 2. 不受歡迎
- 3. 導致相當負面影響(人格尊嚴、學習/工作)。需通過客觀化審查標準、另有交換條件/性徇私型。

◉校園性霸凌簡易認定標準
- 1+2+3+4
- 1. 語言/肢體/其他暴力
- 2. 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
- 3. 進行貶抑/攻擊/威脅
- 非屬性騷擾者

◉反專業倫理相關法規
- 準則第 7 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準則第 8 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 積極作為 — 維持師生分際
- 消極因應 — 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通報實務
- 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 http://gg.gg/ehyc5
- 校安通報,至遲不超過24小時,另依校安事件之屬性及輕重程度處理。
- 法定通報,至遲不超過24小時。
- 性騷擾事件—校內諮輔人員應依性平法進行通報,若學生未滿18歲者,校外諮輔人員應依兒少保法規定通報。

◉被害人/家長反對通報
- 通報不受當事人個人意願影響,教育人員仍有通報之法定義務,但學校可在通報單上註記受害人之意見或顧慮。
- 法定義務與專業倫理[諮商保密的特殊狀況]
- 個人法益與公共法益
- 個案自主意志與心理師社會責任
- 溝通重要性—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示之以法、誘之以利。

◉行為人反對通報
- 學校校長、教職員工違反依性平法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 1. 邀請進入諮商輔導,增加內在力量(內控)
- 2. 啟動學校監督資源,幫助預防再犯(外控)
- 3. 表達師長關心期許,避免人生變調(入監)

【案件受理】

◉不受理情形
- 非屬性平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調查啟動】

◉安排調查應注意事項
- 通知受訪之時間安排
- 通知受訪之發文處理
- 調查過程中各受訪人之訪談時間和地點應排開,以不互相碰面為原則。
- 應事先告知受訪者相關法規以知其權益。
- 建意注意申請/檢舉人安全保護措施,避免有人在訪談地點附近堵人,對其騷擾威脅等。

【7. 個人特別心得】:


  • 一開始談了很多女權的故事。
  • 個人心中:後面那個老師,可以打瞌睡但請不要打呼可以嗎
  • 性騷犯不接受輔導 最高罰5萬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1208001189-260106?chdtv
  • 學生控遭強摸「雞雞」
  •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00605/32564267/
  • 男學生遭霸凌! 校門舉牌抗議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fBF7FjvOIU
  • 摸人的不是你啊,行政為什麼要去解釋他摸人的理由呢?
  • 「合理被害人」之標準,指被害人面對爭議事件之感受,是當時當地面對相同狀態的一般被害人常有的合理感受。換言之,按被害人的年齡、性別、心智、身分,及此時臺灣人之價值觀,被害人對行為人的行為產生負面感受,一般人可以理解、感到同情。
  • 性騷擾著重被害人之被害感受及所受影響,不以行為人有性騷擾的意圖為要件。
  • 先取得雙方共同的點(假設是拍肩),再去追問是否有揉捏,停留多久。或是在做這個動作時是否有輕佻挑眉不當等表情。再去依這些回應去對應到一般人是否會有類似程度的負面感受,也為大眾可理解。
  • 通報時要情緒穩定 [ 我知道你很擔心....,你怕受到傷害。通報有一定的時限性....到通報後,可以選擇是否調查,我會陪伴,會做註記.... ] [ 被害人現在沒有ready 好,我們會陪伴.... ]
  • [你的行為是有高風險的,所以我要....,增加你內控.... ]
  • 天啊,除了學到流程,更重要的是怎麼說出穩定的話!
  • 調查小組要以[ 想了解 ] 的心態去做調查詢問,而非以 [質疑] 的模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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